打折力度太大也違法?——Flipkart又又又被告了!

來源: 印度電商通
作者:印度大恒竺成律所
時間:2019-07-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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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GOQii, 一個印度智能手環(huán)品牌也正在對Flipkart吹起了違反《競爭法》戰(zhàn)斗號角,聽聞還有4000家在線零售商也要加入對Flipkart的圍攻。

GOQii已向孟買市某法院申請臨時禁令,要求Flipkart及平臺上的賣家停止以超低價格銷售該品牌產(chǎn)品,理由是Flipkart上銷售的該品牌手環(huán)價格打折力度太猛——打折后的價格只有正常市場價的30%左右,違反了GOQii和Flipkart之間的銷售協(xié)議,致使線下渠道訂單受損,Croma等線下零售店紛紛取消訂單,因而造成了嚴重損失。而孟買某法院亦批準了GOQii的臨時禁令申請,目前GOQii的手環(huán)已在Flipkart上下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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另外,GOQii還向工業(yè)和內(nèi)貿(mào)促進局(DPIIT)和印度競爭委員會(以下簡稱“CCI”)提交了申訴,認為Flipkart的超大力度打折(deep discount)行為違反了FDI電商新政的規(guī)定,同時指責Flipkart銷售超低價格是掠奪性價格(Predatory Pricing), 涉嫌違反《競爭法》。面對GOQii的申訴,F(xiàn)lipkart竭力反駁稱平臺上銷售的手環(huán)價格是賣家自主決定的,與平臺無關,GOQii的指責是毫無依據(jù)的,平臺一直在嚴格遵守電商政策。不過GOQii創(chuàng)始人Vishal Gondal稱,已經(jīng)掌握Flipkart影響銷售價格的實錘,看來雙方之間還有一輪纏斗,加之CCI的介入,F(xiàn)lipkart還得打起精神好好應對。

目前CCI還未表態(tài),但Flipkart或其平臺賣家以超低折扣價銷售產(chǎn)品的行為是否真的違反印度2002年《競爭法》呢?本期的新聞簡訊將為大家做一個簡單分析。

印度2002年《競爭法》(The Competition Act, 2002)是一部為了防止對競爭產(chǎn)生不利影響,促進市場長期競爭,保護消費者權(quán)益,確保貿(mào)易自由的法律。如果以超低價格銷售產(chǎn)品或提供服務,可能會違反《競爭法》第四條——不得濫用市場地位的規(guī)定。市場支配地位是指: 企業(yè)在印度相關市場中的強勢地位,可使企業(yè)在相關市場中獨自發(fā)揮占有優(yōu)勢的競爭力,或采取對自己有利卻影響競爭者或消費者或相關市場的措施。

如出現(xiàn)下列情況,則屬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:

  • (1)對商品或產(chǎn)品的購買、銷售條件直接或間接采取不公平或差別對待做法;

  • (2)對商品或產(chǎn)品的購買、銷售價格直接或間接采取不公平或差別對待做法(包括采用掠奪性價格),但是為了參與競爭而在購買、銷售條件或價格上實施差別對待不屬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;

  • (3)禁止和限制產(chǎn)品或服務的生產(chǎn)、供應和市場規(guī)模;

  • (4)致力于實施或?qū)嵤е陆顾诉M入市場的行為;

  • (5)要求他人承擔額外和合同無關的義務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;

  • (6)利用在某市場中支配的地位進入其他相關市場或保護其他相關市場。

GOQii指責Flipkart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,這樣的指責是否成立呢?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成立需要有四個要件:

  • (1)主體要件:必須是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主體;

  • (2)客觀方面:該主體實施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,也就是上文中提到的幾種行為;

  • (3)主觀方面:該主體有出于限制、阻止、遏制競爭之目的,實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;

  • (4)客體方面:其實施的濫用的行為破壞了自由的競爭秩序,損害了其他競爭者與消費者的利益。

我們先看,F(xiàn)lipkart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?早在去年全印在線供應商協(xié)會(The All India Online Vendors Association)就已經(jīng)向印度競爭委員會(以下簡稱“CCI”)以不公正對待在線供應商,違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規(guī)定為由投訴Flipkart。

但是CCI去年11月作出回復稱,Flipkart和亞馬遜所處的相關市場屬于在線銷售市場,目前該市場還在發(fā)展初期,不存在一家獨大的現(xiàn)象,F(xiàn)lipkart和亞馬遜并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,因此不存在違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。此案還肯定了在認定“相關市場”時,電商屬于在線銷售市場,與線下市場區(qū)分開來。

但是CCI 的結(jié)論沒有讓全印在線供應商協(xié)會滿意,他們將此案上訴到了國家公司法上訴法院(以下簡稱“NCLAT”), NCLAT于今年5月受理了此案,目前還未作出判決。因此,對于Flipkart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這一認定,仍未塵埃落定。

GOQii還指責Flipkart實施掠奪性價格,該指責是否真的成立?《競爭法》中掠奪性價格的定義是:為了限制競爭和排除競爭者,以低于產(chǎn)品或服務成本(該成本可能由相關法規(guī)決定)的價格來銷售產(chǎn)品或提供服務。首先要判斷Flipkart上銷售的GOQii智能手環(huán)價格是否低于產(chǎn)品的成本。鑒于GOQii沒有公布手環(huán)的制造成本,這個問題我們無從判斷。哪怕銷售價格真的低于產(chǎn)品的成本,也還需要證明Flipkart具有市場支配地位,否則濫用市場適配地位無從談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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印度大恒竺成律師事務所評注:

Flipkart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問題目前仍未有最終答案。假設Flipkart 被認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,并被認定其決定了GOQii的售價,而該售價是低于手環(huán)制造成本的,再進一步認定Flipkart 的行為損害了其他競爭對手的利益,則Flipkart 極有可能被認定違反《競爭法》。

目前情況下,GOQii也知道投訴不一定會成立,但至少可以引起監(jiān)管層的注意,讓監(jiān)管層介入,給對手施加壓力。盡管Flipkart沒有違反《競爭法》中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規(guī)定,但是如果被證明直接或間接影響了賣家銷售價格的話,違反電商新規(guī)是免不了的。去年年末的出臺的電商FDI新規(guī)禁止含有FDI的平臺通過任何方式參與B2C業(yè)務,禁止平臺直接或非直接方式影響商品的定價,也就是說通過不允許平臺參股賣家等方式在自家平臺上從事零售業(yè)務,不允許對個別商家進行補貼或施加其他方式,影響商家定價。

另外,《競爭法》不僅約束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,還約束了排除競爭協(xié)議(ANTI-COMPETITIVE AGREEMENTS)的行為。如果與其他人達成排除競爭的協(xié)議,引起可評估的負面影響(appreciable adverse impact)——例如,通過直接或間接決定銷售或采購價格排除競爭的,也可能違反《競爭法》。

本案也給了廣大外商投資企業(yè)一個提醒,在日常銷售產(chǎn)品或提供服務時要注意不要違反《競爭法》中關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規(guī)定,謹慎使用價格戰(zhàn),或慎重考慮形成價格聯(lián)盟。定價太低,盡管可能贏取了消費者,卻逼得競爭對手或上下游企業(yè)一紙告至CCI,有時候《競爭法》也是一門重擊對手的利刃。如果被CCI啟動調(diào)查,應該積極應對,澄清事實,組織對己方有利的證據(jù),配合調(diào)查。要注意如果被認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,將面臨最高可達前三個財年平均營業(yè)額(turnover)10%的罰款。

乍看之下,這個案例頗有幾分中國俗語樹大招風、官逼民反的味道?;卮痤}目中的問題,打折力度太大也違法?有可能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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